关于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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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鹤岗女子刘玉梅在社交媒体上爆出一起让人瞠目结舌的事件。刘玉梅称自己还清了一套十年房贷的房子,竟然发现房子早已被陌生人占据,而对方还能出具法院的正规文书。这一离奇的故事引发了广泛关注,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这一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同时提醒大家在购房和借贷过程中务必谨慎,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图片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 据了解,刘玉梅于2011年以4888元/平方米在鹤岗市向阳区和平家园小区售楼处购置了一套130平方米房产,向工商银行鹤岗向秀丽支行贷款20万元、分10年还清,之后她就去了外地打工,期间因为某些原因,还贷一直断断续续,直到今年才彻底还清。然而,当她准备收回房子时,却发现自己的房子里已经住进了一家陌生人。更令人惊讶的是,对方还出具了一份法院的正规文书,显示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判决归对方所有。原来在这期间,开发商与另一名购房者出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败诉之后,经当地法院调解,将购房者的房源做了调换。而这一调换,加之该项目因涉及债务纠纷,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便出现了已售房源被二次交易的“离奇状况”。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如果一个人购买了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及时取回房屋,原房主还清房贷后能否要回房子?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法律效力。这个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不动产,因为在不动产领域,登记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主要是因为这些自然资源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整体规划,所以其所有权并不需要经过登记就可以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并不是说未经过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就完全无效,而是在法律上不能得到认可和保护。如果发生纠纷,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权利进行认定和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刘玉梅在还清房贷前,房产已经没有完成登记,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 但在这个案例中,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据了解,刘玉梅在购买这套房子时,曾经因为一些争议而与卖家达成协议,将过户时间推迟到今年。因此,房产过户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可能会对整个案件产生影响。 在房地产交易中,过户是关键的步骤之一,它意味着产权的转移。如果刘玉梅和卖家达成了推迟过户的协议,那么在过户完成之前,这套房子仍然属于卖家也就是开发商所有。然而,如果卖家在未经刘玉梅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并完成了过户手续,那么这套房子可能已经不再属于刘玉梅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刘玉梅面临的问题是,她已经还清了房贷,但却发现房子已经不属于她了。这可能是因为卖家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并且未通知刘玉梅或征得她的同意。如果刘玉梅能够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或者违反了协议,她可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卖家赔偿损失并协助恢复房屋产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的第35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这条规定是“房地一体”原则的一部分,具体体现在“房地一体归属”的方面。其基本含义是,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的登记、确权和权属的司法确认过程中,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个主体为一般原则。简单的说,就是土地和其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它们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是一致的。 ▲图片来源/网络 尚公有话说: 此事件提醒大家在购房和借贷过程中务必谨慎。特别是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确认房产的权属和过户手续的真实性。此外,在借贷过程中,也要留意相关条款和约定,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导致类似问题的发生。 同时,对于银行而言,在审批房贷时也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的审核,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操作失误而给借款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此外,银行在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应当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正式的解除抵押手续,确保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事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总之,作为消费者和投资者,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法律意识。只有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才能在遇到问题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 | 尚公杭州办公室
案情来源:每经房产
尚公 ·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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