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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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62岁粉丝打赏秀才52万仅追回数万”的新闻进入大众的视线。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与直播相关的纠纷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这之中直播打赏类的纠纷数量众多。那么在观看直播时对主播进行的打赏如果在之后反悔了能否将打赏追回呢?
▲图片来源/网络 一问:未成年人在观看直播时对网络主播的打赏能否追回? 法条索引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当中已经加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想要追回打赏也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打赏的行为是未成年作出的,不然还是有不能追回直播打赏的风险。 ▲图片来源/网络 二问:成年人在观看直播时对网络主播的打赏能否追回? 对于成年人能否追回在观看直播时对主播的打赏,需要分为几种情形加以讨论。 如果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同样参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内容进行处理。 如果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待这一问题时,当前司法实践当中主流观点认为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务,打赏方作为观众获得了精神上的享受,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属于一种新型服务模式。综合考虑直播打赏明显的商业化经营属性、表演服务的对价和新型非强制性付费的交易形式、打赏可能获得互动性差异化服务等因素,打赏行为本身是对主播提供表演服务给付对价的一种消费行为,故主播的直播表演行为与打赏方的观看及打赏行为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基于双方之间属于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在观看了主播的表演之后,再要求返还“打赏”,法院不予支持。 三问:如果打赏人是已婚人士,其配偶能否以打赏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返还? 对此,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打赏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打赏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平台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主播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主播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打赏人的配偶不得以打赏人未经其同意相对抗。同时亦有部分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日常生活的范围不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文化和娱乐需求。通过电子设备观看网络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虚拟货币应属文化和娱乐消费类别,在合理限度内因精神文化需求而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
撰稿 | 陈露琪
尚公 ·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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