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公
关于尚公
近日,娱乐圈小花宋祖儿、袁冰妍被爆偷税漏税一事引发热议,由此事件许多网友联想到了之前的空姐代购案和范冰冰偷逃税案。对此有人表示了不理解,为什么同样是偷逃巨大数额的税款,代购的空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范冰冰只需要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罚款即可?
对此,我国刑法作出了解答。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范冰冰偷逃税案当中,其所逃的是国内税,对于偷逃国内税的行为我国刑法给予了宽大的措施,即使有偷逃国内税的行为,即使偷逃国内税的数额巨大,只要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也有例外,如果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已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使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仍然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空姐代购案当中,空姐触犯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所逃的是海关的关税,国家对于偷逃关税的行为采取的是严厉打击的态度,只要被发现存在偷逃大额关税的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并未给予补缴了就不予处罚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偷逃小额关税的行为可能只会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条也规定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延申:如何认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以及一百五十三条当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撰稿 | 陈露琪
尚公 ·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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