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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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关于订立遗嘱、遗产分割、保险金、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等问题的咨询也日益增多。近期,我们将整理一些高频问题,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来研析。
基本案情 王某5与孙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二女,分别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孙某1于1995年左右去世。王某5与姚某1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月20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子女,女方带走电视机一台,人民币六千元,剩余归男方,双方协议无争议分割完毕,双方无共同住房,离婚后自己解决。王某5与程某1于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2月1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务。王某5与周某1于2009年9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双方各自子女已经成年。王某5于2020年2月25日去世。 2021年1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经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王某5于2020年2月死亡,依据《关于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支付业务操作流程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25号)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王某5去世后应发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金额250576元。 周某1与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就抚恤金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 周某1主张,王某5生前曾立有一份遗嘱将其抚恤金留给周某1,周某1就此提交了《遗嘱》,载明:“我的抚恤金给我的老伴周某1,别人不要来争。王某52019年10月7日。”其与王某5婚后一直共同生活直至王某5去世,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王某5日常生活均由其照料,且周某1没有退休金,并患有哮喘和冠心病,没有生活来源。因此周某1要求王某5的抚恤金均归其所有。而王某3、王某4、王某1、王某2则主张抚恤金应当由五人平均分割。 ▲图片来源/网络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5在生前所订立的遗嘱中,就其死后的抚恤金进行了处分,但是抚恤金并非遗产,故王某5在生前对抚恤金的处分应属无效。王某5的抚恤金仍应按照抚恤金的一般分配原则来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条分析可知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遗产的时间界限。而抚恤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的生活补助费,其发生在公民死亡之后,所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延升: 抚恤金应当如何分配? 关于抚恤金的分配方法,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的做法也并不统一。主流观点认为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因此对抚恤金享有取得分配的权利应是死者的近亲属,在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为近亲属共有。同时在实际分割死亡抚恤金时,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有无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撰稿 |陈露琪
尚公 ·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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