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公
关于尚公
忠实(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根据其身份关系签署的不为一定行为,否则承担一定后果的协议。202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妇联发布的2019年度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中,一个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实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实生活中,有关夫妻忠实协议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该条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对于该倡导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不能作为法院受理夫妻忠实协议纠纷的依据。
那么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呢?法院对待夫妻忠实协议的态度又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对这一问题就十分关注,其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也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的,这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三篇文章中得以窥见。
在2020年之前,对于夫妻忠实协议纠纷问题,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2020年8月发布的《夫妻“忠诚协议”签还是不签?怎么签?法院判决告诉你》当中罗列了一些关于忠实协议的案例,并且根据案例总结了主流观点对于忠实协议的看法。就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文中指出主流观点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实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文章中还列举了几种可能会导致相关条款被归于无效的情形。可见在2020年该文发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忠实协议在整体上还是持一种肯定的态度。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该书提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2021年发布的《夫妻忠诚协议&情侣同居忠诚协议的那些事~》中也对上述内容进行了重申:即虽然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不一。但是忠诚协议本质属于道德、情感范畴,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愿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可见在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在面对夫妻忠实协议纠纷时宜不予受理,当事人根据夫妻忠实协议起诉或被法院驳回。
现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似乎又发生了变化。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法律适用》期刊的《<民法典>视角下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文,该文指出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体系化思维不断深化,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思路,明确了当事人仅就对方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并不包括双方签订忠实协议的情况。并提出,对于忠实协议,需要进一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强调,夫妻双方签订的“忠实协议”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需要认真对待。也就说随着民法典实施的不断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在考虑了司法实践当中的客观情况之后对忠实协议的态度又发生了变化,其认为在面对夫妻忠实协议时还是要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分析。
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关夫妻忠实协议的话题一直以来都是群众讨论的热点话题,因为其涉及到人身自由、平等、弱者保护等内容。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有关内容窥探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态度一直都处于变化之中,显示出法院当前对待这一问题也格外的谨慎。
撰稿|陈露琪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
尚公 ·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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