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公
关于尚公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认为借钱出去,只要有转账凭证就能当然证明与对方的借贷关系,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最高院2015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的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款项的,只有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才可以成立,而且这是一种法律推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多种多样,转账用途也各有不同,仅凭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譬如车辆的交付,可以是买卖,也有可能是出租、借用、甚至赠与等,仅仅车辆交付占有本身并不能证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实在此之前1991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已废止)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在2015年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借条或者能够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证据,否则就要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能有人会说民间借贷不能成立,那不当得利能不能成立呢?当时最高院民一庭编撰出版的典型案例中也明示,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起诉,其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再以不当得利起诉,不当得利也不能成立(不当得利成立条件非本文讨论范围)。所以当时借钱出去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维权很难。
当然民间借贷有自身的特点,其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老乡等熟人之间;发生的情形也多种多样,甚至具有偶发性、临时性的特征,未必都有借条。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针对只有转账凭证的情形,规定在被告抗辩其他款项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认定。但是这也告诫人们借钱出去最好写借条,并且注明转账用途。
作者: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吴建平律师
尚公 · 杭州
在线填写需求,我们将尽快为您答疑解惑。
扫一扫
关注我们
中国 杭州 上城区新业路8号
华联UDC· 时代大厦A幢17楼
电话:0571-85105372
400800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