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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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不育,如今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话题。据一份2020年的最新报告统计,我国不孕发病率已上升至18%,这也意味着每5.6对育龄夫妇中就有一对面临生育方面的困难。因此,寻求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的家庭也越来越多。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每年开展辅助生殖例数最多的国家,每年约有30万名试管宝宝诞生。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而引起的身份纠纷、侵权纠纷、财产继承纠等案件也日益增多。
案情回顾 张某(妻子)、李某(丈夫)夫妇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到医院进行助孕治疗。经与医院协商,张某及李某与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签约治疗协议书》。 协议签订当天,张某向医院支付了诊疗费,并开始接受治疗。获得可移植胚胎3枚后,医院对3枚胚胎进行冷冻备用,同年10月及11月院方分两次移植胚胎各1枚,张某均未受孕成功。此后未再进行胚胎移植,剩余冷冻胚胎1枚1管至今存放在医院处保管。由于张某受孕未成功,双方签订了协议终止确认单。对剩余冷冻胚胎,张某决定更换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便与医院协商返还胚胎事宜。
张某认为:医院两次移植胚胎都没成功,还剩下一枚胚胎,应该返还,以便自己更换医院进行手术。 医院认为:冷冻胚胎的移送、接收、使用均有严格的技术条件限制和法律法规约束。医疗机构有相应设备、技术、制度流程等保证冷冻胚胎的安全性,患者自行保存、转运可能会对胚胎带来风险,因此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夫妻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胚胎的形成源于夫妻双方精子卵子的结合,包含夫妻双方的遗传基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夫妻双方对胚胎天然地享有专属性权利; 其次原告主张取回冷冻胚胎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亦不违背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告取回胚胎后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后果,并不能成为医院拒绝返还的理由; 再次,冷冻胚胎在转运和存储过程中需要特定的技术手段才能保持其生物活性,法院在庭审中对此进行了释明,原告表示自行取回时会采取相关措施,并自愿承担冷冻胚胎转运和存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明确表示不会采取非法代孕的方式继续孕育胚胎。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张某返还代为保存的冷冻胚胎一枚。
来源: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尚公 ·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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