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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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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来源: | 作者:高梦梦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6-13 | 2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夫妻双方签署的财产约定书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夫妻双方签署的财产约定书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以下情况需要注意: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子是个人财产,则房子的租金、自然增值的部分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假如房子在婚后被重新装修、改建等的人为增值的该部分则是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则该房屋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系只归一方的财产,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4、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撰稿: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高梦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