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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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经常有人会问公司欠钱还不了,需要股东个人承担吗?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通常情形下公司债务不需要股东个人承担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其与自然一样是独立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过企业法人有破产制度,自然人尚没有)。我国《公司法》第三条也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是以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直至其破产为止。
那么,公司股东与公司债务有怎样的关系呢?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比方说某股东对公司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则其只要实际缴纳了出资100万元,便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即使公司破产也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公司以全部财产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当然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为所欲为。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在欠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股东还享有期限利益。本文由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吴建平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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