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公
关于尚公
近日,本所律师刘良骁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关联公司(以下简称“行悦堂”)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被告代理人,虽然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刘律师坚持不懈,说服客户上诉,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近日此案二审终审判决,客户取得了全面胜诉。二审依法改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
案件梳理:
2022年7月份,行悦堂某分号员工饶某与行悦堂、分号原合伙人之一的马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经行悦堂见证,马某将其享有的分号合伙份额转让给饶某,并由饶某向马某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2023年起,因为分号业绩不及预期,产生了一定的亏损,饶某意图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在数次对外转让无果的情形下。饶某心生一计,以“工商登记不存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行悦堂、马某退还转让款。刘律师接受行悦堂、马某的委托后,对相关合同及实际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和论证,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记载的“股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股权,而应当认定为“合伙份额”更为恰当。行悦堂的企业性质和类别,也非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人享有的应当为“合伙人权益”而非“股东权益”。
案经一审审理、判决,法官以“工商登记不存在”为由,支持了饶某的诉讼请求。行悦堂、马某一审败诉。在是否二审上诉的问题上,行悦堂、马某鉴于上诉成本和二审诉讼改判率现状,没有立即作出决定,在刘律师的一再坚持下,客户才下定决心,依法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事务所高度重视客户的诉求,由承办律师刘良骁牵头,组成专门小组对本案事实、证据进行了重新和全面的梳理,对承办律师的一审观点,进行优化和重点说理,更有力地强调了一审的判决过于片面,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与底层商业逻辑更不相符合的,以更加清晰、明了的法律逻辑展示律师意见。
二审庭审过程中,二审法官完全接受上诉人代理人的意见,并举例了一些以往的同类转让“股权”案件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惯例,认为行悦堂及其分号投资人享有的是“股权”还是“合伙人权利”应当以实际情况为主,不拘泥于形式表现。在结合实际以及《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情况,二审法官依法作出了改判,驳回了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总结:
首先,作为一个商业氛围较为浓厚,交易形式多样化的省份,投资人通过各种形式甚至创新模式进行投资增加家庭的收入,这是一种常态。“股权”以及“股份”作为一个普及度较高名词,被广泛适用于各种民间投资活动中。此外,经常会将“投资份额”、“项目投资份额”等笼统的理解为“股份”或“股权”,并非所有的人都有职业法律人的法律知识储备。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去判定“股权”或“股份”的实际含义。法律讲究事实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应当从事实出发剖析投资活动本质。
其次,借用二审判决的一句原话: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最后,回到上述案件,二审改判来之不易。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有着自己的法律、正义的基本信念,以及公正公平的正确认知,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心尽力。虽然现在的司法环境,因为种种原因二审改判少之又少,更无需去论全面改判的情形,但若不坚定自己的理念、观点及价值判断,并坚持提出上诉,那就只能默默吃亏了。
尚公 ·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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